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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续发行20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续发行20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4]1023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40305AG)。现将本期国债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续发行,计划续发行面值总额为320亿元。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本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总额控制在甲类成员本期国债中标额的30%以内。
  2、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的起息和到期日期、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20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从2004年4月20日开始计息,期限5年,票面利率4.42%,按年付息)相同。
  3、本期国债于2004年7月19日进行续发行招投标,当日停止交易一天。续发行部分从7月23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含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部分)、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于7月19日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和分账户注册。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续发行,银行间市场和证交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续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承销机构应于7月20日至22日11:00点前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各交易场所于7月22日闭市后一次性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本期国债不进行场内挂牌分销。
  3、本期国债分销价格由各承销机构自行确定,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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