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验收工作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验收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日常工作由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
二、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并做好有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三、参加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的城市应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一式四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和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由其组织考核。直辖市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由其组织考核。
四、经考核总分达 90分以上的城市,其申报和考核材料由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和发展改革(计委、经贸委)等行政主管部门于验收当年的3月31日前分别报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验收后,可命名为国家节水型城市。
五、国家节水型城市自获得命名后每隔一年自行复查一次,复查结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和发展改革(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于复查当年的 9月30日前分别上报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共同组织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撤消国家 节水型城市称号。
六、节水型城市考核方法
1、听取申报城市有关负责同志的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
3、现场检查:(1)现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或节水型生活小区;(2)现场抽查公共生活用水单位;
4、组织评审合议,提出评审结果。
七、申报节水型城市提供的资料要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统计口径要统一,并应采用统计局或政府确认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做为填报依据。
八、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包括:
1、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
2、申报节水型城市文件;
3、申报节水型城市汇报材料;
4、节水型城市考核评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