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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建城[200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现在就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严重,许多城市缺水情况日益严重。同时,许多城市水的利用效率不高,水资源浪费、城市管网漏损严重,个别地方盲目发展高耗水项目的问题仍很突出。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推进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压力,实现城市用水良性循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自1996年建设部、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以来,各地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不断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使全国城市节约用水量从1996年的23.5亿立方米增加到2002年的37.2亿立方米。2002年北京、济南等十城市被命名为全国第一批“节水型城市”,起到了很好地示范带动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节水工作,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标准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开展
  各地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契机,把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作为节约资源的长期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以下十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二是抓紧城市节水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三是水价改革要有突破性进展,以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四是完善节水配套的法规,扩大节水产品的认证范围;五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用水新机制;六是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严格定额管理制度;七是加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和使用力度;八是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海水、苦咸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工作;九是严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十是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已经取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建立完善城市节水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管理,深入挖潜,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用水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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