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保持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性,进一步发挥其表率作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环办函〔2003〕412号)要求,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已经取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应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带头,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方面上新台阶;在节水和污水回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生态农业等方面作出表率;把创模理念向卫星城镇扩展,把模范城市环境管理目标和管理手段向中心城镇延伸,取得以点带面、以城市带动农村的辐射、带动效果。
二、复查主要内容
1、地方政府巩固和提高创模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取得的工作绩效;采取自愿承诺的方式,每年解决一批本市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的情况;
2、模范城市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现场抽查,审查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对城市近三年空气质量和水质月报数据进行抽查;
3、城市市容市貌、环境质量、城乡结合部以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状况;
4、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厂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5、抽查企业达标、总量控制完成情况以及重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在线监测情况;
6、近三年来群众投诉、信访集中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本市突出的环境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效果,随机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
7、总局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和重点城市环保工作要求以及固废管理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复查依据文件
1、《
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环控〔1997〕0349号)
2、《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2002〕132号)
3、《
关于巩固并深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