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完成后,由采购中心出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采购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证明,作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其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应连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财务付款和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二、要认真做好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编报工作
各部门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反映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的具体支出内容,也是政府集中采购执行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效率,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认真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计划内容要具体,资金保障要到位,并将汇总编制好的全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于七月底之前报送采购中心,内容包括《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格式见附件2)。为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各部门可于十月底之前将需调整或增加的下半年和下一年初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送采购中心。
(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之外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临时急需性采购以及追加预算的项目采购,各部门可直接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并附情况说明,报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具有严肃性,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计划所列各项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各部门应于该项目实施前向采购中心提出变更要求。若该项目已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
(四)为提高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采购中心将逐步开发建设商品信息库,列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各类货物的基本技术指标和配置,各部门可上网从中选择(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
为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中心根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特点及各部门提供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范围、要求和期限,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公告中标供应商名单,各部门可从中选择,并按公告中的联系方式直接进行采购。
(一)2004年第一期实行协议供货的货物主要有:计算机、PC服务器、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电话机、投影仪、复印机、显示器等。各部门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时,可直接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www.zyzfcg.ggj.gov.cn)”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上网查询所需货物,并直接与有关供应商联系供货。协议供货确定的中标价格和价格折扣率为最高上限,各中央单位可在此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