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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
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采[2004]13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精神
  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求真务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扩大规模,完善机制,协调一致,不断开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新局面。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对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保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政府采购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要认真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部门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都要依法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不能以项目特殊或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为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即便是设置了专门机构的部门,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也应按法律要求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委托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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