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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5.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批准外,决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
  6.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事项;
  7.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国资委依照《公司法》六十六条《条例》二十八条规定,授予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另行制定)。
  (四)董事会应对以下有关决策制度作出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
  1.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数量界限(指可量化的标准,下同),其中重大投融资应有具体金额或占公司净资产比重的规定。公司累计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比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项目等决策的程序、方法,并确定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
  3.对决策所需信息的管理。其中提供信息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来自于公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应承担责任;对来自于公司外部且不可控的信息的可靠性应进行评估;
  4.董事会表决前必须对决策的风险进行讨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作出自己的判断;
  5.董事会对董事长、董事的授权事项应有具体的范围、数量和时间界限。
  (五)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国资委的决定,对国资委负责,最大限度地追求所有者的投资回报,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
  2.向国资委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3.向国资委提供董事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信息;
  4.向国资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信息;
  5.向国资委提供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实际薪酬以及经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或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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