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 2004年6月7日)
为指导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董事会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建议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董事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2.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
3.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制,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进行监控;
4.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