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建议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董事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2.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
3.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制,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进行监控;
4.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
5.除依照
《条例》规定须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批准外,决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
6.除依照
《条例》规定须由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事项;
7.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国资委依照《公司法》第
六十六条和
《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授予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另行制定)。
(四)董事会应对以下有关决策制度作出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