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否当面点捆卡把,检查钱捆质量,并在封签上盖章;
(四)是否共同办理,交叉复核;
(五)办理业务时,是否当面办理,一笔一清;
(六)对开户单位办理业务,是否先入库后登记,先登记后出库;
(七)是否凭“发行基金出入库凭证”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并按要求传递凭证;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核对“发行基金出入库凭证”、《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发行会计发行基金账等有关凭证和账簿;
(二)根据需要采取跟班检查方式检查业务操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残损人民币复点出入库业务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出库时,管库员是否先登记《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后办理交接;入库时,是否先办理交接,后登记《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
(二)管库员与复点人员办理交接时是否当面点捆、卡把,并在《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上登记;
(三)登记的出入库时间、券别、捆数、金额等要素的正确性及签章情况;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查看录像、《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方式,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查看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出库业务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残损人民币销毁在途登记簿》和《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登记情况;
(二)出库情况;
(三)碰库情况;
(四)销毁结束后,在销毁表上签章情况。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核对“残损人民币销毁命令”、“残损人民币销毁出库凭证”、“残损人民币销毁出库汇总凭证”、《残损人民币销毁表》、《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发行会计发行基金账等有关凭证和账簿。
(二)根据需要采取跟班检查方式现场查看业务操作情况。
第六章 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 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是指对发行库查库制度、交接制度、对账制度,以及登记簿设置、使用情况等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查库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库主任、副主任和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是否按规定的次数、种类履行查库职责。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查阅《查库登记簿》、《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及调阅录像方式。
第三十八条 对人员交接情况,主要检查库主任、副主任、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管库员岗位变动,管库员临时变动,以及发行会计人员与营业部门会计人员传递凭证时是否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