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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发行库库门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发行库主门和备用门是否按总行要求各配置两把密码锁并能正常开启;
  (二)主库门是否由管库员掌管,备用门是否由库主任掌管;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保管、更换密码。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现场查看;
  (二)查阅《交接登记簿》、《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查库登记簿》和《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 库区设施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交接间、库门口等关键部位是否有监控报警设施并运行良好;
  (二)是否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询问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发行库内设施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监控报警设施并运行良好;
  (二)是否有消防报警设施;
  (三)是否有通风、除湿、消毒杀菌设备并正常运行。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询问的方式。

第四章 库存发行基金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库存发行基金的检查是指对发行库内保管的发行基金账实相符、摆放及钱捆质量等方面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库存发行基金账实相符情况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簿实相符,即库存发行基金数量与《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记载相符;
  (二)账簿相符,即《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与发行会计发行基金账记载相符;
  (三)账账相符,即发行会计发行基金账与会计部门有关账记载相符。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核点大数。
  (二)抽查。对原封券进行移位、检查外包装及铅封是否完好无损;对回笼券进行倒袋、卡把。原封券、回笼券的抽查比例应符合发行基金抽查比例表(附表2)中的规定。
  (三)对外包装有破损或可疑的箱(袋),要拆箱(袋)进行点捆卡把;对外包装有破损或可疑的钱捆,要进行拆捆点张。
  (四)调阅有关登记簿和账表。将管库员《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与发行会计《发行基金库存券别报表》各券别、余额逐一进行核对并查看是否相互签章。将发行会计“5010发行基金实物明细账”当日余额与会计部门“6010发行基金”表外科目余额核对并查看是否相互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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