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4]1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检查行为,加强发行库管理,保障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库检查是指对发行库库存发行基金及其他实物管理、设施管理、业务操作、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包括各级发行库库主任、副主任、货币金银部门组织的对本行及辖内发行库的检查。
第四条 发行库检查的种类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特定事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对发行库设施与门禁管理、库存发行基金及其他实物管理、出入库业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人员配备与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的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全面检查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的检查。
特定事项检查是指根据情况需要对专项检查事项中的特定人员、特定实物、特定设施等进行的检查。
第五条 发行库检查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移位、查铅封、倒袋、点捆卡把、拆捆点张;
(二)现场查看;
(三)跟班检查;
(四)调阅相关资料;
(五)听取汇报;
(六)座谈、询问;
(七)其他方式。
第六条 各分支行组织的发行库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种类、方式,以及增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检查内容。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对检查中的涉密事项,应当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