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境外保险机构
在境内非法保险活动及保险诈骗活动的通知
(2004年5月17日 保监发[2004]52号)
各保监局:
近年来,境外保险机构在内地销售保单(包括组织安排境内居民到境外购买保单)的行为在部分地区屡禁不止,甚至还有个别不法分子假冒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销售假保单,从事诈骗活动。这些非法保险活动严重扰乱了境内的保险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为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非法保险活动的处理措施
(一)在境内从事非法保险活动的境外居民或境外保险公司未构成犯罪的,由保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二条、第
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已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保监局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二)境内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协助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非法从事保险活动,或协助不法分子假冒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从事保险诈骗活动的,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协助从事非法保险活动的工作人员或保险代理人以及涉案机构和营业场所由当地保监局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已在境内设有分公司、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等营业性机构的境外金融、保险集团公司(或母公司、控股公司),其所属的境外保险机构涉嫌从事非法保险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致函其集团公司,请其调查核实情况并作出处理。
(四)在境内未设立营业性机构的境外金融、保险集团公司,其所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非法从事保险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向其注册地的保险监管机构通报情况,请其协助调查处理。在未调查处理完毕并有效纠正前,不受理其在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设有代表机构的,可视情节轻重撤销其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