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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

  8.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同时规定有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足以影响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条件。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问题示例
  1.在说明保险单贷款的“借款利率”时,出现“向监管机关报备”等语句,但是我会并未对此做过规定。
  2.投资连结产品的条款中约定“本公司在获得保险监管机关的同意后,可以调整投资账户合并的条件”,无法律法规依据。
  3.出现“投保人、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还保费(两年内,扣除手续费之后)”的条文,无法律依据。
  三、一般条款存在问题示例
  1.“周岁”的概念不明确。
  例如,“周岁:以法定方式确定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但条款中对“法定方式”没有明确界定。
  2.“责任免除”中出现“饮酒”、“醉酒”、“斗殴”、“故意隐瞒”、“欺诈行为”、“企图犯罪”等用语,但没有认定标准。
  3.对“医院”的定义不明确。
  例如,“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门诊、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医院内的观察室和康复病房”。
  又如,某些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机构的认定,仍采用“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定义,与我国目前的医院标准等级划分不符。
  4.约定“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但没有对“生效之日”进行明确说明。
  5.对“全日制高等学院”的解释令消费者产生歧义。
  6.出现“文件表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表述不清的语句。
  7.出现“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额”、“减额缴清”、“责任准备金”、“手续费”、“意外事故”、“宽限期”、“犹豫期”、“全残”、“高残”、“本条款约定利率”、“本公司规定利率”、“提前给付保险金”等名词却没有相应的注解,或者注解令人费解。
  例如,将“现金价值”解释为“指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
  8.约定“按月领取:自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每一保险单周月日……”、“周年日”、“周月日”所指不明。
  9.出现“挂床住院”、“不合理住院”等令人费解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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