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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
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5月10日 保监发[2004]45号)


各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为了明确已在华设立的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有关事宜,现通知如下:
  一、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其总公司可以申请将该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
  二、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一年以上;
  (二)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其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三)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损害改建前该分公司原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改建发生的有关民事责任,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和改建后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其在华设立的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前,应就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改建前该分公司原有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由改建后的外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承担;
  (二)改建前该分公司原保单持有人有权对所持有的保单合同作出继续或终止的选择;
  (三)因改建发生的有关民事责任由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和改建后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其在华设立的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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