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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

  (二)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三)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四)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安定;
  (五)有利于中外电影交流;
  (六)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第七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片。未经批准,境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独立摄制电影片。
  第八条 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中方制片单位(含在境内批准注册的中外合资电影制片公司,下同);
  (二)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而停止摄制电影片的处罚期内。
  第九条 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向广电总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立项申请;
  (二)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电影文学剧本(规范汉字)一式三份;
  (四)外方的资信证明和合拍影片情况;
  (五)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应明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中外主创人员比例、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是否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等;
  (六)主创人员简介。
  第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立项申报审批程序:
  (一)中方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二)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三)决定受理的,广电总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电影剧本须经专家评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发给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符合协作摄制、委托摄制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中外双方应根据批准立项的内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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