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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失效]

  第十二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不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送审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的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二)标准拷贝送审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及贝塔宣传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
  第十三条 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四)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申请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具有属地审查职能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成立电影审查机构,建立相应的电影审查制度,对本省(市、自治区)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并依法设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部分电影片进行审查。
  经属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影片,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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