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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2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0号)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长 徐光春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电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四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一个单位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第五条 申请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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