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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二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三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第十六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第十八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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