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9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金[2004]41号 2004年4月30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结合近年资产处置经验,根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根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实行“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
第二部分 处置机构
第四条 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公司资金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置、资产评估、法律等部门7人以上(含7人)组成,对公司总裁负责。任一部门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人数不得超过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全体成员的1/3。公司同时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人数与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数相等。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公司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组建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