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4]40号 2004年4月28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回收,落实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推动资产公司改革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附件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严格防范和控制投资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以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为目的,运用现金资本金对其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追加必要投资,最终实现现金回收的投资行为。公司不得对接受委托代理处置的资产追加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