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有损企业诚信的严重事故的对外贸易企业。经评定综合分数在59分以下(含59分)。
第七条 D等
(NR)因受评对象成立未满一年或关键性资料缺失,无法评定信用等级的。
第四章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实施办法
第八条 评级原则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强调定性分析,主要依据其商务活动的合法性、以往经营的信用记录、重要关联方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九条 组织机构
(一)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的指导和监督机构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信用体系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商务部主管部门确定。其职责为:1.为商务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咨询和服务;2.制定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及实施办法;3.负责审定评估机构所上报的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等级;4.负责信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信用体系专家评审委员会委托北京国商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其职责为:1.负责对外贸易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的具体工作;2.负责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具体实施;3.负责对外贸易企业信用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4.协助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对外贸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的工作程序
(一)对外贸易企业自行提出信用评级申请,并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二)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主管对外贸易企业的政府部门推荐对外贸易企业参加信用评级。
(三)量化记分
评估机构对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评级以量化评估为基矗记分采取百分制、并扣减信用失缺项分数后计算综合得分。其中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一项(次)扣减5分;比较严重的信用失缺,有一定不良影响的,一项(次)扣减10-30分;有严重信用失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一项(次)扣减30-50分。
(四)综合调查核实
评估机构组织本机构人员以及信用评审员、信用调查员、信用联络员等,通过网络平台、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受评对象进行综合调查核实。
(五)现场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