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发改价格[2004]652号)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云南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试行方案〉的请示》(云计价格[2004]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试行丰枯、峰谷电价制度。其中,峰谷电价价差暂定为3倍,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分步到位。
二、现将《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并自2004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云南省电网供电区域内的大工业用电、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电均实行丰枯、峰谷电价。其中大工业用电类别中的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可在2004年内自愿选择是否实行丰枯电价,对暂不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非普工业用电暂不执行峰谷电价。
二、丰枯季节、峰谷时段划分
(一)丰枯季节划分
丰水期:6-10月份;
枯水期:1-4月份、12月份;
平水期:5月份和11月份。
(二)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9:00-12:0018:00-23:00
平时段:7:00-9:0012:00-18: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三、丰枯、峰谷电价的确定
实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的总原则是:在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基础上,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一)国家规定云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扣减价内代征政府性基金(农网还贷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后的水平,为计算丰枯、峰谷电价的基准电价。
(二)丰枯电价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