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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的通知

  1.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阿拉弗拉海IEEZ利用大型中上层鱼类的部分总可捕量,以及廖内(Riau)省以北的IEEZ和阿拉弗拉海IEEZ底层鱼类的部分总可捕量,并利用附录一所列的检查和/或上岸港口。其他用于检查和/或上岸的指定地点应由双方同意。
  2.每一渔船将分配一个渔场。如果仍可分配中国渔船渔场,中国渔船可以转移渔场,但渔船在向另一新渔场转移前,应重新办理捕鱼许可证。
    第三条 渔具、渔船和作业区
  1.根据本安排允许在IEEZ内使用的渔具类型包括流剌网和单船拖网。
  2.所有根据本安排作业的渔船必须安装并使用与印度尼西亚船舶监测系统兼容的船舶监测系统发射器。
  3.所有根据本安排作业的渔船不允许在海上转载渔获。转载渔获仅允许在附录一规定的检查和/或上岸港口进行。其他用于转载的地点应由双方同意并载入修改附录一的议定书内。
  4.捕捞大型中上层鱼类的流剌网,网目应不小于3.5英寸,长度应不大于2500米。
  5.拖网囊网的网目应不小于2英寸。
  6.渔船的数量、尺度、分配的总吨位以及渔具类型见附录三的规定。
    第四条 权利的行使
  为保证适当、有效地行使本安排规定的权利,除本安排另有规定者外,中国渔船还应遵守印度尼西亚现行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修订
  本安排的修订,应由双方在中-印尼渔业合作混委会上协商进行。
    第六条 解决争端
  本协定的解释、应用和实施中产生的任何争端,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生效
  本安排有效期为3年。如双方未在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安排将顺延有效3年。
  如下签字人员代表双方签署本安排,以昭信守。
  本安排于2001年12月19日在北京以英语签署两份原本。

  附录一:

指定作为检查站和/或上岸地的印度尼西亚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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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          检查和/或上岸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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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内省以北的IEEZ   │0 达仁巴(Tarempa)渔港           ┃
┃             │1 邦卡(Pemangkat)渔港           ┃
┃             │2 丹戎槟榔(Tanjung Pinang)        ┃
┃             │3 巴淡岛(Bat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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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弗拉海IEEZ   │4 图阿尔(Tual)渔港            ┃
┃             │5 肯达里(Kendari)渔港           ┃
┃             │6 马老奇(Merauke)             ┃
┃             │7 索龙(Sorong)渔港            ┃
┃             │8 安汶(Ambon)渔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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