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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
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的通知
(农渔远函[2004]67号 2004年7月23日)


  2004年7月16日,我局与印尼海洋事务与渔业部代表团在北京就中印尼渔业合作及修订中印尼渔业双边安排问题进行了会谈,签署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的议定书》,对2001年12月19日签署的双边安排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暨工作组会议纪要的通知》(农渔远函[2004]46号)及我部有关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文件的要求,落实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印尼远洋渔业项目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

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

(根据2004年7月16日双方签署的“议定书”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以下称为双方),
  忆及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2001年4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
  承认根据国际法,印度尼西亚对其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对其群岛水域和领水行使主权,
  考虑到其对渔业资源管理、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共同关注,
  期望建立允许中国渔船和国民仅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IEEZ)利用部分总可捕量的合理的条款和规定,
  承诺开展负责任渔业,
  重申双方在海洋捕捞渔业建立互利合作的愿望,以加强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的友好关系,
  根据各自法律和规定,
  约定如下:
    第一条 目的
  本安排的目的是按照原则和程序,建立相互合作,根据现行印度尼西亚部令的规定,可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
    第二条 入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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