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有关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6号公告》(发布日期:2005年6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22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22号)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方便广大企业,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指定承担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增加承担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具体如下:
一、指定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为承担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
指定业务范围及对应的产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1)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金城中心1205室100078
联系人:东靖飞、胡群明
电话:010-87679979,87679968
二、增加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即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为承担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
指定业务范围及对应的产品实施规则:CNCA-02C-023汽车产品中的乘用车产品即M1类汽车(定义见GB/T15089-2001)
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于田南路68号
联系人:贾再明
联系电话:021-6950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