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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培育流通
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的通知
(商改发[2004]298号)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研究提出了《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

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流通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逐步产生了一批初具规模和有一定竞争力的流通企业,特别是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方式的快速发展,为流通企业的壮大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流通企业在规模化、现代化、组织化程度和竞争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推进我国流通业的改革和开放,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创造与国际同类企业同等竞争环境,尽快培育一批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化流通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以营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环境为保障,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为核心,引导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发展,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流通方式,努力培育出具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大型流通企业。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企业自我发展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精神和主观能动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坚持扶优扶强和有进有出相结合,重点扶持在行业中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实施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培育机制。三是坚持培育新的增长途径和解决历史包袱相结合。引导企业积极拓展盈利水平高、发展空间大、市场前景好的业务,提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盈利能力,采取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四是坚持国家培育与地方引导相结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集中政策资源和主要精力培育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选拔的大型流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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