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通过测试的申请单位向测评申请受理单位申报如下文件:
1、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软件介质;
3、软件用户文档、设计文档;
4、软件自测报告;
5、用户名单及主要应用单位使用报告;
6、系统物理特性文件;
7、第三方软件测试报告;
8、申请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文档。
第十一条 测评专家委依照本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软件功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功能范围、功能特点、功能正确性、完整性、设计说明的一致性等;
2、软件性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效率、容错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充性、可移植性和标准化程度以及系统物理特性等;
3、软件商品化程度评价。主要评价系统文档资料、用户界面和应用性等。
4、软件技术先进性。主要评价软件采用的模型、方法等开发中涉及的科学原理。
5、软件应用评价。主要评价软件的应用性能,即对建设事业的适用性。
根据专家组评审需要,可请软件申请单位进一步补充陈述可能会影响测评结果的有关问题,并回答专业测评专家组的提问。最后,由专业测评专家组结合测试报告,完成该软件最后的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测评专家委根据专业测评专家组提交的软件测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部信息办。
第十三条 部信息办根据软件测评报告与专家委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部信息办对通过测评的软件颁发测评证书。测评结果在建设部互联网站(www.cin.gov.cn)、城市数字化工程网站(www.ude.gov.cn)等媒体上发布。
第十五条 测评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六条 建设事业应用软件测评是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非赢利性工作项目,若需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测评证书并予以公布:
1、在建设领域销售的软件产品与送测软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