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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卫生应急办公室工作要点的通知

  附件2:

2004年卫生应急工作要点

  一、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建设
  按照部党组的部署,指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尽快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调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的建设
  抓紧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项目建设,力争2004年底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投入使用,指导各地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的建设。
  三、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细则;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四、制定与完善《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紧紧围绕应急工作体制、工作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包括国家、省、地市、区县各级的预案体系;逐步制定完善各类重大疾病、事故、灾害的单项卫生应急预案;有重点地制定各工作类别和区域卫生应急预案;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交通、铁路、民航、口岸等)。
  五、建立并完善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
  在汇集各省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为组成国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立基础。尽快建立平战结合、覆盖相关专业、由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制定与完善不同类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建方案,指导各地组织落实,并抓好应急卫生救治后备队伍的建设。制定国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
  六、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在卫生部第37号令《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报告标准和要求,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建立收集和处理各种非官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机制;建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报、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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