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外汇局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供公众查阅或者上级外汇局检查。
  八、外汇局在办理行政许可时,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的事项、设定依据、材料要求、办理流程、予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等内容进行说明或者解释的,外汇局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信息。
  九、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组织听证,不得收费。
  十、本通知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规定不明确或者未作规定的,遵照《行政许可法》及汇发[200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汇发[2004]1号文中规定的“受理审批核准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审批核准申请通知书”自行失效。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所辖支局,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有关信息。各分支局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精心组织,积极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依法行政。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
  联系人:徐卫刚、曹利群
  联系电话:(010)68402239、68402238传真:68402235
 附件:1、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编号:
  ____:(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____行政许可申请,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编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