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0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
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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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车辆名称 │ 车辆型号 │ 减税起止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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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花江牌系列汽车 │ HFJ6370F │ 2002.9.92003.12.3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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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HFJ6370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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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HFJ6 370H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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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HFJ7110 │ 2003.1.82003.1 2.3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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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HFJ5016XJB │2003.10.10-2003.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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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HFJ71 30 │2002.10.182 003.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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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FJ7l 60BE28│ 2003.1.22-2003.12.3l │ ┃
┃ │ │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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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FJ7160BE2D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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