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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以“计”字号文转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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