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抽查。已经部署的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按照各自的要求,分别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要对《紧急通知》部署的其他治理整顿工作情况一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综合报告。
从严验收。在各省(区、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从严验收。验收采取实地验收、汇报验收、书面验收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政策界限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二)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
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