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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第一款“按照…征收”“所得税”“其所得税…通知”“在代开票…征收”“所得税…征收率”“省级…标准”,第十条第一款删除“(固定资产除外)”字样、第三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条第(三)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四个明传电报,各地在执行中又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关于纳税人认定问题
  (一)适用《试行办法》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铁路运输(包括中央、地方、工矿及其他单位所属铁路)、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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