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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水权转换申请由黄委审查批复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权转换协议和水权转换实施方案报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权转换节水工程的设计审查,组织或监督节水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和建设,督促水权转换资金的到位,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节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并先于受让方取水工程投入运用。

第二十二条 节水工程竣工后,由黄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节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水权转换双方方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调整取水许可水量指标的手续,出让方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许可水量,受让方领取取水许可证,水权转换方可生效。


  在水权转换有效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取水标的。
  第二十四条 黄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黄河水权转换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水权转换正式生效后,水权转换双方的用水管理按照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水利部《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黄委可暂停或取消该水权转换申请项目:
  (一)节水工程未通过验收或节水工程未投入使用而受让方擅自取水的;
  (二)水权转换申请获得批准后未签订水权转换协议或两年内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生效的水权转换,水权转换双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因不执行调度指令或监督管理不善,造成所辖黄河干流河段出现断流的,五年内暂停有关省(自治区)水权转换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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