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让方现状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合理性及节水潜力分析;
(四)出让方为农业用水的,应提出灌区节水工程规划,分析节水量及可转换水量;出让方为工业用水的,应分析水平衡测试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出节水减污技术改造措施和工艺,分析节水量及可转换水量;
(五)转换期限及转换费用;
(六)水权转换对第三方及周边水环境的影响与补偿措施;
(七)用水管理与用水监测;
(八)节水改造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有关协议及承诺文件。
第十六条 黄河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持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水利部、国家计委《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水利部《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四章 水权转换期限与费用
第十八条 水权转换期限要兼顾水权转换双方的利益,综合考虑节水主体工程使用年限和受让方主体工程更新改造的年限,以及黄河水市场和水资源配置的变化,原则上水权转换期限不超过二十五年。
水权转换期满,受让方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水权转换手续;受让方不再取水的,水权返还出让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重新调整出让方取水许可水量。
第十九条 水权转换总费用包括水权转换成本和合理收益。
通过工程节水措施转换水权的,转换总费用应包括:
(一)节水工程建设费用,包括节水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量水设施等新增费用;
(二)节水工程和量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岁修及日常维护费用);
(三)节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当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换期限时所必须增加的费用);
(四)因提高供水保证率而增加耗水量的补偿;
(五)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等。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权转换申请经审查批复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水权转换双方正式签订水权转换协议,制定水权转换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