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书修改和现场勘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批复时限之内。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按水利部、国家计委《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
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黄河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水权转换的审查批复权限由黄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黄河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是水权转换审查批复和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三条 水权转换申请经批准后,转换双方需正式签订水权转换协议,制定水权转换实施方案。
水权转换协议应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名称、转换水量、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双方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双方签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权转换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引黄用水现状及用水合理性分析;
(二)规划期主要行业用水定额;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引黄用水节水潜力及可转换的水量分析,可转换的水量应控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引黄用水节水潜力范围之内;
(四)遵循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现状引黄耗水量超过国务院分配指标的,应提出通过节水措施达到国务院分配指标的年限和逐年节水目标;
(五)经批准的初始水权分配方案;
(六)提出可转换水量的地区分布、受让水权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及分阶段实施安排意见;
(七)明确近期水权转换的受让方和出让方及相应的转换水量;
(八)水权转换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黄河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权转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受让方用水需求(含用水量、用水定额、水质要求和用水过程)及合理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