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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五)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黄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黄河水权转换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水权转换所涉及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行水权有偿转换,引导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高效率行业转移。

第二章 水权转换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按照黄河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黄委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余留水量指标的,水权转换由黄委审查批复。
  其他水权转换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审查批复意见应在十五日内报黄委备案。
  第七条 水权转换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结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进行编制,报黄委审查。
  第八条 黄河水权转换双方需联合向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转换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二)水权转换双方签订的意向性水权转换协议;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四)黄河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拥有初始水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水权转换承诺意见;
  (六)其他与水权转换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由黄委审查批复的水权转换,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权转换申请后,应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水权转换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权转换申请及书面初审意见报黄委。
  第十条 黄委应对水权转换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水权转换不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权转换总体规划的;
  (二)受让水权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交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的;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补正的。
  第十一条 黄委自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水权转换申请及书面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或补正材料)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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