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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通知

  5.积极推行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各地要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对食品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针对食品经营者不同的信用状况,依法实施分类监管。要充分利用信用惩戒机制,把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使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寸步难行。
  四、整治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抓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法定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执法争利、执法扰民的行为。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和行业自律作用,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四)强化督查指导,注重整治实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前移监管关口,下移监管重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在第三、四季度分别组织督查组赴各地督促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建立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了解掌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建立整治情况月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每月30日前,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典型案例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附件2:

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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