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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烤鳗备案养鳗场清理整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日
出口烤鳗备案养鳗场清理整顿的通知
(2004年6月3日 国质检食函[2004]41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4年5月19日,日本驻华使馆致函总局,希望近期被检出恩诺沙星残留问题的出口烤鳗企业尽快召回有关产品,并提请中方及时清理烤鳗厂和备案养鳗场名单,重新向日方通报备案。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江西、广东、福建和厦门局敦促江西和华水产有限公司(3600/02005)、潮州市华海水产有限公司(4400/02188)尽快召回在途和在日到港所有烤鳗产品;广东顺德保利食品有限公司(4400/02145)、厦门大洋水产发展有限公司(3502/02025)、福清华万食品有限公司(3500/02115)和顺德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4400/02146)召回有问题养鳗场的所有产品。
  二、请各局暂不增加新的出口烤鳗加工企业,同时要按总局规定立即对辖区内所有备案养鳗场进行清理整顿,对有违规行为或存在卫生质量隐患的备案养鳗场坚决吊销其出口供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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