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结核病
防治规划(2001~2010年)》阶段性评估的通知
(2003年6月26日 卫疾控发[2003]164号)
国务院下发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实施两年,按照《规划》中关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规定,为检查《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执行情况,促进各级政府做好结核病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决定对《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计委和财政部门配合,共同组织评估工作,评估与项目督导相结合。
二、评估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以自查为主,省级主管部门采取抽样的方法对地(市)、县评估结果进行复查并将结果以报告形式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联合组织评估组对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
三、具体时间安排为:2003年7月至10月进行省内评估,2003年11月进行国家评估。
附件:
《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
(2001~2010年)》阶段性评估方案
一、目的
进一步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促进《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组织领导
评估工作由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计委、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时间安排
(一)6月份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阶段性评估方案,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文件,部署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