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矛盾和问题,必须按照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与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从体制、机制、决策、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入手,力争通过3至5年努力,在全省基本形成规划管理体系比较完善,管理权限划分比较合理,管理方式比较科学,管理运作机制比较规范,并有相应规划管理人才支撑,与全省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任务相适应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为了实现上述改革目标,应当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第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推进城镇化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全面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为目标,以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为重点,以强化政府的调控、协调、监督职能为手段,促进城市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全面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基本方略,在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依法合理划分省、地(州、市)县(市、特区)三级政府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事权、理顺决策、审批、执行、监督等方面的关系,真正把城市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三,建立并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和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职能,改进监督方式,尽快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四,着眼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正确处理统一领导与分级属地管理、部门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加快形成全省统一领导、城市政府负责、部门密切配合、专家决策咨询、公众参与监督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成立省、地(州、市)两级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在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前提下,通过成立省、地(州、市)两级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解决省、市(州、地)两级人民政府(行署)对城市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缺位的问题。
第一,关于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城规委)的性质、工作范围、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1)性质。省城规委是代表省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全省设市城市重要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的非常设议事机构。(2)工作范围和主要职责。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监督并指导各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规划中的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3)组成人员。省城规委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任副主任,省计划、经贸、财政、国土、交通、水利、民政、公安、文化、农业、林业、监察、环保、旅游、邮政、通信、人防、电力、铁路、军区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分管领导及部分专家任成员。省城规委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主任由省建设厅厅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