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转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
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10月14日 建规[2003]20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6号)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学习、借鉴。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区域协调、经济与社会协调、人与自然协调的发展,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保障城镇化健康有序推进,是当前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和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各地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当地实际,学习、借鉴贵州等地的做法,积极稳妥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水平,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

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2003]26号 2003年9月15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省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全面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现就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省基本形成了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组成的规划编制体系;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除贵阳市、市辖县以外县城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和除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各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近期建设规划及详细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省、地(州、市)、县(市、特区)分级负责,以设市城市和县为主的规划管理体制,对推动全省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之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是:(1)省、州(地)两级人民政府(行署)对城市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缺位,对城市重点地段的重要详细规划缺乏前置性审查,难以实施统一调控和有效监督。(2)省、州(地)两级人民政府(行署)对城市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缺位,对违法违规建设,难以依法实施有效监督和及时查处。(3)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缺位,规划管理人才严重缺乏,难以适应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城镇化步伐的要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