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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2004年度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2004年度铜原料进口环节
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29日 署税发[2004]121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和促进我国大中型铜冶炼企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4]10号,见附件1),对重点铜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核定数量范围内进口的铜精矿、废杂铜、粗铜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30%的比例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税款继续用作企业的技术改造。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及进口数量,请严格按照财关税[2004]10号文清单所列范围执行。
  二、核定下达的进口计划,当年有效(即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不得跨年度结转。
  三、货物进口纳税后,进口单位按照财关税[2004]10号文的规定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手续。
  《已进口货物证明书》需经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并加盖“中国五矿铜原料进口专用章MINMETALS COPPER”(印模样式见附件2)。
  对符合规定的,进口地海关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规定的程序,将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审核,由财政部审核批复后办理有关返还手续。
  四、享受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铜原料不得复出口。
  五、执行中如发现进口单位有违规或违法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财关税[2004]10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4)1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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