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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年12月11日 建办法函[2003]619号)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常房发〔2003〕18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我们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应当由购买人提出申请,并由出售人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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