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标准内容不完整的产品标准原则上修订。
(3)强制性产品标准一律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4)适用范围不当的地方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
(5)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产品标准,应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或确认为继续有效。
3.生产技术规程
(1)动植物检疫规程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原则上废止。
(2)同一对象不同生产环节的技术规程原则上合并为一个综合标准;不同对象同一技术要求的标准合并为一个综合标准。
(3)适用于个别地县的标准转化为地县技术规范。
(4)除上述情况以外的生产技术规程,应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或确认为继续有效。
4.方法标准
(1)已经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方法标准原则上废止。
(2)技术落后、水平低的检验方法标准原则上修订。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方法标准,应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或确认为继续有效。
5.农业基础、管理标准
(1)已经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原则上废止。
(2)技术内容不合理的标准原则上修订。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农业基础、管理标准,应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或确认为继续有效。
6.安全、卫生、环保标准
(1)已经有农产品安全卫生国家、行业标准的原则上废止。
(2)产地环境、加工环境要求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原则上废止。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应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或确认为继续有效。
7.其他标准
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审意见。
三、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复审的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要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3]40号)的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推进农业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完成复审阶段工作任务。
(二)清理农业地方标准应以《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截止2003年底)》和《农业国家标准计划(截止2003年底)》为参考,按照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复审的重点、原则和要求对7类标准逐项清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专业、行业,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形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