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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农轻[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3]40号)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了对农业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上报了初审结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要求,在研究分析农业地方标准初审结果和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现就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复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和要求:
  一、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复审的重点
  (一)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农业地方标准。
  (二)与现行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矛盾或重复的农业地方标准。
  (三)适用范围不当的农业地方标准。
  (四)技术水平不适当的农业地方标准。
  (五)标准性质不合理的农业地方标准。
  (六)标龄过长,且未经过复审、确认的农业地方标准。
  (七)有可能成为形成地方保护的直接或间接措施的农业地方标准。
  二、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复审的原则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发布,至今未经修订的标准原则上废止,个别标准经复审确认可继续保留。1998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发布,至今未经复审确认的应进行复审确认。
  (二)农业地方标准按品种标准、产品标准、生产技术规程、方法标准、农业基础管理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其他标准等7类标准分别进行清理复审。
  1.品种标准
  (1)已经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品种标准原则上废止。
  (2)已经被淘汰的品种标准原则上废止。
  (3)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没有明确规定而制定成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原则上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
  (4)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品种标准,应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或确认为继续有效。
  2.产品标准
  (1)已经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标准原则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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