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
出口活鳗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4日 国质检动函[2004]41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活鳗注册养殖场的管理,规范活鳗出口检验检疫及其监管工作,确保出口活鳗的安全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继续参照《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日、韩等国家和地区出口活鳗的检验检疫管理。
二、要严格出口活鳗养殖场资格的认定。各局要按照本通知所附出口活鳗养殖场的要求(附件1),重新对出口活鳗养殖场进行注册(注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将注册养殖场情况的中英文资料及其电子文本(格式见附件3,pengzs@aqsiq.gov.cn)于6月30日前报总局动植司,同时抄报国家认监委,由总局统一向日本等国家推荐备案。在办理注册登记的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高标准、严要求。要严格按照条件进行考核,同时按照日本等国家或者地区对药物残留的限量标准抽样检测,对达不到条件、管理不善的养殖场不予注册。
(二)严格控制注册养殖场数量。鉴于活鳗出口数量有限,在注册过程中,对目前没有活鳗出口的地区,原则不办理出口活鳗养殖场注册,使出口活鳗养殖场规模与我出口活鳗在国际上的市场份额相适应。
三、严禁从非注册活鳗养殖场组织货源以注册场名义出口,一经发现,永久性取消违规养殖场注册资格及其经营企业出口活鳗的资格,同时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加强对出口活鳗注册养殖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殖场的卫生状况、水质、疫病、饲料和药物使用等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保持和提高养殖场的卫生防疫条件和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总局以及进口国家和地区对药物、饲料使用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对照日本、韩国、香港等对进口活鳗及食用动物的卫生要求(附件5、6、7)和活鳗养殖场的药物使用情况,开展药物残留监测。有关生产、监管情况应如实填入《出口活鳗注册养殖场监管手册》(附件4)。禁止在养殖场、出口包装场内存放、使用我国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一经发现,坚决取消养殖场的出口注册资格。
五、严格活鳗出口前的查验,要确保出口活鳗来自出口活鳗注册养殖场。活鳗出口前应当经过隔离饲养,养殖场的日常监测和隔离期间的检测结果要符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动物健康和卫生要求,活鳗临床检查健康。出口活鳗须使用新的包装容器,包装用水应不低于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对检验检疫合格的活鳗,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允许出口。
六、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动物卫生证书》等证单进行查验,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无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放行。
附件:1.出口活鳗养殖场检验检疫注册条件
2.出口活鳗养殖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3.出口活鳗注册养殖场推荐表
4.出口活鳗注册养殖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5.日本对进口活鳗的卫生要求
6.向韩国出口活鳗检疫和卫生要求
7.供港食用动物残留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
附件1:
出口活鳗养殖场检验检疫注册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生产、防疫以及药物、饲料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水产养殖技术人员,并具有对生产人员的技术培训计划。
四、具有与养殖场外部环境隔离的设施,能够阻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养殖区。
五、养殖场及其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无工业和生活垃圾等污染源。
六、养殖水面规模:水泥塘养殖30亩以上,土池300亩以上。
七、养殖场布局合理,养殖区与生活区分隔,养殖区具有独立分设的药房、饲料仓库等设施,具有独立的引进鳗苗隔离池和活鳗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隔离池和活鳗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必须分设。
八、养殖场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九、配备有足够消毒、增氧设施和捕捞等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