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乱发牌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挂靠单位未经总局和省局批准,不得向企业发放牌证;经批准发放的牌证不得向企业收费;以前违反总局和省局规定所发的牌证,由各省局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彻底追缴;对违反规定乱发牌证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冒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名义制作牌证或标识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曝光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禁止乱办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挂靠单位,不得举办或授权其他社会团体举办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培训班、学习班;依法举办的强制性培训班、学习班,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举办其他培训班和学习班,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借用行政机关名义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习。
(三)禁止乱收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挂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严禁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以“赞助费”、“共建费”等名义乱收费,严禁“搭车”收费,严禁以监制、监销、准入许可咨询及其改头换面形式强制收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系统内违法违规的收费限期进行清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上报总局;对核实确属违法违规收费的,所收费用要如数退还;违法违规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四)禁止乱评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挂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乱评比的规定;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有关评价工作;严禁组织或参加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评比或者变相评比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及省以下不得开展产品免检活动,省以下不得开展名牌评选活动。已经开展的,要坚决纠正。
(五)禁止乱执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要求进行执法;严禁异地处罚、越权执法、不按程序执法;严禁擅自改变执法主体及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严禁以物代罚,以收代罚,以罚代刑。
(六)禁止乱许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权限、程序、规定时限等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严格坚持许可标准,宁缺勿滥,凡达不到条件的坚决不得批准许可;严禁擅自设置或增加许可项目,严禁违规许可、变相许可和越权许可等乱许可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
(七)禁止乱摊派。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挂靠单位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层层签署罚没指标责任状;严禁乱摊派和变相乱摊派;已经存在的,各省级局必须坚决进行清理,对违规的,必须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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