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监督检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突出重点,重心下移。要切实将前店后厂的小作坊和中小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将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产品,监管薄弱的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存在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的重点地区,涉及健康安全的强制性指标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要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二是严格后处理。要严格执行公告、通报、曝光、整改复查、责令停产、强制收回、吊销证书、行政处罚等8项后处理措施。要积极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帮助不合格企业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直至复查验收合格。要严肃追究监督检查不到位责任。对未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督检查,未认真落实各项后处理措施,未提请当地政府牵头整治区域质量问题,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无证查处,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法活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加大对食品市场准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和使用登记、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各类强制性监管制度的实施力度,切实加大对未取得许可准入资格、擅自生产销售无证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将无证查处作为执法打假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辖区打假责任制的规定,参照总局或省局公布的获得许可准入资格的企业名单,对本行政区域内未获证企业逐一进行查处,并将无证生产企业名单报当地政府,提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要严肃追究无证查处不到位责任。对未及时发现区域无证生产行为,未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开展无证查处工作,未提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无证企业依法取缔,致使区域无证生产违法活动严重,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执法到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严格执法程序,坚持调查取证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要严格执法纪律,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严肃执法、文明执法;要严格依法处罚,对应当实施申诫罚的,不得加重实施财产罚和行为罚。对应当实施严厉处罚的,不得从轻处罚,更不得徇私枉法;要严格执行案件移送规定,对符合移送规定的案件应当保证在规定期限及时移送全部材料,不得留案不送;要认真履行建议权。对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应当制作建议书,通报同级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要严格执行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金额较大、致人伤残病亡、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案件及暴力抗法事件,必须即查即报,不得压案瞒案。要严肃追究行政执法不到位责任。对执法中违规违纪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坚决取消其执法资格,清除出质量技术监督队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依法实施处罚,应当给予申诫罚而加施其他处罚,应当给予行为罚和财产罚而降低处罚,应当报告而不报告,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依法追究该执法机构、直接责任人以及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落实辖区打假责任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切实落实“县为基础、划分区域、明确责任、省市督办、严格奖惩”的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辖区打假责任制落实到人,切实摸清辖区内生产企业数量、规模及其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并按照“五不放过”要求及时查处辖区内生产、加工、藏匿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区域性制假活动的打击力度。要严肃追究辖区打假不到位责任。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未能早发现、早上报、早打击、早控制假冒伪劣生产源头,未提请当地政府协调整治本地区制假售假活动,导致区域性、规模性制假售假活动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乃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